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为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材料”、“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润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4302-07A单元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赵旭、余皓亮
6、项目联系人:余皓亮
7、联系电话:020-38381431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1次,具体情况如下:保荐人原指定赵旭、李旭东担任华润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3年10月,保荐代表人李旭东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由保荐代表人余皓亮接替李旭东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090
3、注册资本:148,635.8853万元
4、注册地址:常州新北区春江镇圩塘综合工业园
5、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宇东路1号
6、法定代表人:许洪波
7、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8、联系人:潘金良
9、联系电话:0519-8577858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0月15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6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4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华润材料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华润材料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华润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4)督导发行人三会运作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中,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审计机构和律师)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组织协调、履行其相应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监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
公司监事王学海先生2023年3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2022年12月29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5日王学海先生的配偶翁年红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2023年6月28日翁年红女士卖出股票500股,构成短线交易。公司已经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该事项并向投资者致歉,公司董事会已收回全部其所得收益850元。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已于2023年7月13日开展培训,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保荐人原指定赵旭、李旭东担任华润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3年10月,由于保荐代表人李旭东工作变动,不
再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由保荐代表人余皓亮接替李旭东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珠海华润材料10万吨/年PETG特种聚酯工程”二期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6年12月31日前。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保荐人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关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与实施计划的差异,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经营业绩波动情况
受到国内聚酯瓶片新增产能集中投放、海外需求增速放缓、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加工差持续下行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产品聚酯瓶片利润空间受到压缩,整体盈利能力下降。2023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113.37万元,同比下降53.73%。2024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956.19万元,同比下降249.44%。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动趋势基本相符。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已提请公司关注客户需求变化,积极推动业务发展,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
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和培训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华润材料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华润材料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 旭 余皓亮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赵 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