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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得医药: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志常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志常)本人作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在2024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截至2024年期末,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本人刘志常,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出生。2003年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6年在湖南大学有机化学专业学习(导师:向建南教授),获得理学硕士学位。2006年至2010年在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师从陆天尧教授,获得博士学位。2010年至2018年在西北大学SirFraserStoddart教授(2016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组从事博士后研究。2018年9月起全职加入西湖大学理学院担任特聘研究员、超分子有机功能组装体实验室(LaboratoryforSupramolecularOrganicFunctionalAssemblies,SOFALAB)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分子张力工程和超分子有机功能组装体的设计、构建与应用研究。2023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本人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8次董事会,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二)参与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本人任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本年度共召开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委员会会议,并利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审议各项决议,投了赞同票,无反对和弃权票,积极参与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度,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内容并延长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了预先审核,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现场办公机会,对公司进行了考察和沟通,相关事项会前公司及时提供本人所需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如实回复本人的询问,为本人履行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88002

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通过通讯和邮件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通畅的沟通,本人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勤勉尽责且保持客观独立,在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8月29日、2024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相关审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孟鸿先生的辞任,2024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同时,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股权激励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等事项,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薪酬方案是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工作的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度,本人在工作中勤勉尽职,恪守诚信,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法人治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献计献策,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志常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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