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连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只以现金分红,不采取股票股利形式。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果公司未来三年内净利润保持稳定的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3)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累计超过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首先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应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