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芝玉)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现在就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芝玉,出生于1976年,中共党员,三级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本人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荣获宿迁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律师”等多项嘉奖。2023年6月2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积极出席了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202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任职状态 |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刘芝玉 | 在职 | 6 | 6 | 0 | 0 | 否 | 2 |
为进一步做好履职工作,本人认真阅读了解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三)与内部法务部门的沟通情况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对公司的法律相关事项提出了积极建议。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多次深入公司进行现场调研,重点了解、关注了公司生产经营、法务事务、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公司经营战略执行及成果等情况。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不定期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公司生产经营、法务事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的核查和监督。此
外,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公司也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渠道,提前发送会议材料、解答有关事项问询、安排现场调研等,保障了本人职权的有效行使。同时还安排本人参加了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证券法》等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等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份回购情况
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决定使用不低于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6,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期间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回购期间,公司积极实施股份回购,截至目前,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已经完成。
(五)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决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相关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22日完成归属登记并上市流通。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归属、作废等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相关归属、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2025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坚持客观、独立的判断原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刘芝玉 | |
2025年___月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