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5-02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4年度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同意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382,048,111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883.44万元。东方电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722,975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6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08,834,399.25元。
截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722,975股,募集资金总额608,834,399.2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2,653,006.40元(保荐承销费用共3,653,006.40元,其中已预付1,000,000.00元)后的资金为人民币606,181,392.85元,已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存入公司开立在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账号为1104060029200301623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在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账号为633425046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在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账号为8110501013501814457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在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账号为32050175883609501818的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94,164.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240,235.1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21)0012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15,394,808.49元,其中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4,655,130.42元(含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48,704,337.57元);2022年度
使用募集资金66,100,320.96元;202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43,172,608.60元;2024年度使用募集资金71,466,748.51元。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2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由于存放期利息收入形成结余资金61,128.64元转入公司一般户;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PTC电加热器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8,100,971.96元转入公司一般户。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04,158,504.05元,包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90,786,584.36元以及理财收益、利息收入及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21,534,020.29元,扣除结项销户转入一般户8,162,100.60元。
2、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6,489,85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41元,募集资金总额297,999,996.19元,扣除保荐承销费2,650,000.00元(保荐承销费用共3,710,000.00元,其中已预付1,06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95,349,996.19元,已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存入公司开立在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账号为32050175883609501919的人民币账户。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26,779.01元(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873,217.1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22)0010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56,548,307.05元,其中:2022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2,557,475.67元(包含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34,753,831.54元);202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98,952,672.80元;2024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5,038,158.58元。
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实施年产2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27,962,976.52元转入公司一般户;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实施年产50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11,166,694.96元转入公司一般户。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东方电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本公司在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立了账号为1104060029200301623的募集资金专户、在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开立了账号为633425046的募集资金专户、在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立了账号为8110501013501814457的募集资金专户、在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立了账号为32050175883609501818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1年10月9日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公司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承保承继,天风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东方承保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账号为:110406002920030162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账号为:811050101350181445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账号为:633425046)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于2022年10月将在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2050175883609501818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账户余额61,128.64元转入公司一般户;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年产350万套新能
源电动汽车PTC电加热器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8,100,971.96元转入公司一般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存在银行活期存款余额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 | 1104060029200301623 | 63,000,000.00 | 7,416,079.35 | 活期存款 |
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 | 8110501013501814457 | 263,705,400.00 | 16,742,424.70 | 活期存款 |
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 | 633425046 | 100,129,000.00 | 0.00 | 已销户 |
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 | 32050175883609501818 | 179,346,992.85 | 0.00 | 已销户 |
合计 | 606,181,392.85 | 24,158,504.05 |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期末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 产品名称 | 截止日余额 | 起息日 | 到期日 |
南京银行镇江新区支行 | 结构性存款 | 6,000.00 | 2024.10.30 | 2025.2.10 |
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 | 结构性存款 | 5,000.00 | 2024.10.30 | 2025.1.24 |
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 | 结构性存款 | 7,000.00 | 2024.10.31 | 2025.1.24 |
合计 | 18,000.00 |
综上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及购买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余额合计204,158,504.05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中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的差异,系理财收益、利息收入及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等累计形成的金额。
2、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在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立了账号为32050175883609501919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募集资金临时存储之用。并于2022年9月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该临时存储专户余额分别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及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于2022年10月将该临时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销户时账户无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全资子
公司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设了账号为8110501013302033177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开设了账号为70390188000245540募集资金使用账户。并于2022年9月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实施年产2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27,962,976.52元转入公司一般户;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实施年产50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11,166,694.96元转入公司一般户。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 | 32050175883609501919 | 295,349,996.19 | 0.00 | 已销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 8110501013302033177 | 0.00 | 已销户 |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 | 70390188000245540 | 0.00 | 已销户 | |
合计 | 295,349,996.19 | 0.00 |
综上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0.00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中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的差异,系理财收益、利息收入及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等累计形成的金额。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7、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表1-1: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单位: 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 606,181,392.85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71,466,748.51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不适用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15,394,808.49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不适用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不适用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 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承诺投资项目 | ||||||||||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 否 | 63,000,000.00 | 63,000,000.00 | 56,000,000.00 | 88.89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热器项目 | 否 | 263,705,400.00 | 263,705,400.00 | 44,576,158.51 | 84,257,395.86 | 31.95 | 2025年 6月30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PTC电加热器项目 | 否 | 100,129,000.00 | 100,129,000.00 | 26,890,590.00 | 95,790,919.78 | 95.67 | 一期工程2023年6月30日;二期工程2026年1月1日 | 5,429.38万元 | 是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79,346,992.85 | 179,346,992.85 | 179,346,492.85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合计(注1) | 606,181,392.85 | 606,181,392.85 | 71,466,748.51 | 415,394,808.49 | ||||||
注1:募集资金投资总额606,181,392.85包含应付未付发行费用1,941,157.7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4,240,235.12元。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热器项目”因项目核心设备飞翼式双面铲齿机样机调试时间远超计划及项目厂房建设计划调整多次,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利益和需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及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目的实施进度予以调整:将“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热器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从2023年6月30日调整至2025年6月30日。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热器项目”实施地点由镇江新区东方路99号变更至镇江新区银河路53号(正申请改为镇江新区银河路368号)。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镇江新区银河路53号已于2021年11月12日变更为镇江新区银河路368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870.43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和“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PTC电加热器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11959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于2022年10月将在建设银行镇江新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2050175883609501818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账户余额61,128.64元转入公司一般户;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PTC电加热器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8,100,971.96元转入公司一般户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现金管理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
附表1-2: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
单位: 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93,873,217.18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5,038,158.58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不适用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56,548,307.05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不适用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不适用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 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实施年产2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 | 189,200,000.00 | 189,200,000.00 | 189,200,000.00 | 7,363,020.76 | 162,869,889.13 | 86.08 | 2023年9月30日 | -508.28万元 | 否 | 否 |
实施年产50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 | 104,673,217.18 | 104,673,217.18 | 104,673,217.18 | 7,675,137.82 | 93,678,417.92 | 89.50 | 2023年9月30日 | 3,445.50万元 | 是 | 否 |
合计 | 293,873,217.18 | 293,873,217.18 | 293,873,217.18 | 15,038,158.58 | 256,548,307.05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2023年9月,“年产2万吨预镀镍锂电池钢壳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消费电子领域需求上升缓慢、动力电池领域订单落地不及预期等因素综合影响,“年产2万吨预镀镍锂电池钢壳材料项目”2024年未达到预期效益。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 | 不适用 |
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4,753,831.54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年产50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和“年产2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3723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实施年产2万吨锂电池预镀镍钢基带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27,962,976.52元转入公司一般户;募集资金项目中用于“实施年产50台高温高效电加热装备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于2024年销户,销户时账户结余资金11,166,694.96元转入公司一般户。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
二、审议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2024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公司聘请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183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东方电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
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东方电热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方电热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东方电热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高彦、邓英。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检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保荐机构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