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唐智控”、“公司”、“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92号),已于2022年8月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中山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湖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
保荐代表人: | 邱羽、陈丽霞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755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2024年10月31日,中山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张邈女士、单思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英唐智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山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邱羽先 |
生、陈丽霞女士接替张邈女士、单思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英唐智控 | 股票代码 | 300131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英唐智控 | ||
公司的外文名称(如有) | Shenzhen Yitoa Intelligent Control CO.,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Yitoa Intelligent Control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胡庆周 | ||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6层、7层、8层 | ||
邮政编码 | 518101 | ||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 www.yitoa.com | ||
电子信箱 | yitoa_stock@yitoa.com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8月10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9、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保荐代表人
2024年10月31日,中山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张邈女士、单思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英唐智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山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邱羽先生、陈丽霞女士接替张邈女士、单思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1、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
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英唐极光微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2年8月29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将“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增两个实施主体和两个实施地点。即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实施主体香港英唐极光微技术有限公司、英唐极光微技术株式会社,新增香港和日本两个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3
年6月21日进行了公告。
2、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按季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10月30日进行了公告。
3、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议案》,基于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对“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资结构明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募集资金仍用于原募投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况。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4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告。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4、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其他情况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施部门申请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因工作人员对相关款项理解有误,从募集资金专户超额划转43.58万元至一般户。公司发现该问题后及时进行了纠正,将相应款项加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回至募集资
金专户,未造成募集资金损失。
5、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2025年2月24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基于开发规划的调整,加上部分设备交付时间有所延误,公司对“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MEMS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2月延期至2026年9月。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5年2月26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因此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邱 羽 陈丽霞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李永湖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