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解释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报表影响金额 | 母公司报表影响金额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 ||
销售费用 | -4,573,797.44 | -4,573,797.44 |
营业成本 | 4,573,797.44 | 4,573,797.44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