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35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及独立性情况
程谋,男,1978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历。2000年至2002年,为扬子江药业集团市场部职员;2002年至2004年,为广州标点医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05年至2006年,担任广州标点医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2011年至今,担任广州标点医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1号——独立董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时间,通过查阅资料、与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到全资子公司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药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工作内容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2024年度共计召开11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与表决,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
出席次数 | 出席方式 | 投票情况 | 出席次数 | 出席方式 | 投票情况 | |
程 谋 | 11 | 现场+通讯 | 同意 | 3 | 现场+通讯 | 同意 |
2024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不存在投弃权票、反对票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本人是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工作认真负责、忠实履行职责,对公司定期报告主要财务信息、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核,积极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会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出席方式 | 投票情况 | 出席次数 | 出席方式 |
5 | 5 | 现场+通讯 | 5 | 5 | 现场+通讯 |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2024年度,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2024年度,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2024年度,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4、2024年度,不存在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认真审查,认为:相关交易基于公平、自愿原则,具备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定价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财务信息审查及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记录进行审查,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聘任其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流程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及要求。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途径、存放方式以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等事宜,从合规性、必要性、程序规范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审核。经审慎核查,我认为:在2024年度,公司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方面,严格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始终秉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过程中未出现任何违规操作。同时,公司也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且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详情和存放状态,确保了信息的透明
度,切实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5、权益分派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3日实施完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5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配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因素,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就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相关事项与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全面听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年报预审的审计计划及预审中发现的问题、年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等相关事项,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2024年审计工作报告和2025年审计工作计划,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情况的汇报,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利用自己在行业技术领域的特长和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地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积极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4、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了北交所举办的线上培训,切实加强了自身履职能力。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现场、电话及会谈沟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及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工作精神,认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继续为公司合规运营、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程谋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