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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银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版)》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银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银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近三年及一期会计报表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中:

年度报告主要指由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及季度报告主要指各季度由重药控股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

(二)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四)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七条 应披露的临时报告主要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第八条所示重大事项,并且可能对重药控股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应纳入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或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批流程:公司财务部应至少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确认工作;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年度报告、季报、半年度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流程:

公司发生上述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时,财务部应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临时报告并审核确认后,提交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待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由公司财务部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予以提交并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执行,解释权属重药控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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