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304029 号
目 录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304029 号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嘉设计”)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304170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汉嘉设计编制的《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汉嘉设计管理层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 以使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核查工
作, 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反映了汉嘉设计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汉嘉设计 2024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为了更好地理解汉嘉设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本专项核查意见应当与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304170 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04 月 23 日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了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万 元) | 具体扣除 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105,738.0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833.26 | 主要为租赁收 入、水电收入 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 | 0.79%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 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 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 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 之外的收入。 | 833.26 | 主要为租赁收 入、水电收入 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 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 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 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 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 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万 元) | 具体扣除 情况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 并日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 所产生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833.26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 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 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 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 的虚假收入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 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 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 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 生的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其他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104,904.78 | 主要为 EPC 业 务收入、设计 业务收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0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