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原名“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至2024年底,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66人,注册会计师3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43,506.21万元(含合并数,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29,244.8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2,572.37万元。审计2024年度上市公司客户家数125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3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
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记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2次(其中21次不在本所执业期间)、自律监管措施6次(均不在本所执业期间)。
项目合伙人贺爱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东红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家河近三年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措施2次。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北京德皓国际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德皓国际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小组人员的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关键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按时完成2024年度审计工作,审计程序规范、有效,出具报告客观、及时。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北京德皓国际具备执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