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