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议事范围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方式、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至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审议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四)对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七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或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适时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