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国泰海通对中石科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业务品种
公司本次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
(二)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或等值外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三)业务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
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不限于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3、交易违约风险: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将无法按照约定获取套期保值盈利以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5、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从事外汇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由财务部作为经办部门实施,审计部为日常审核部门。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业务操作,使得制度和管理流程能够有效执行。
3、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业务部门制订的外币资金计划,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累计发生额限制在公司业务预测额之内,严格按照公司相应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根据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
4、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求为基础,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及财务费用,控制经营风险,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是可控制的,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具备可行性。
六、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不限于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汇兑损失,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公司因进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等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减少汇率波动的影响。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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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涛 | 嵇 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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