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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安市井开区优特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聚和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特利”)77.9385%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优特利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电池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是一家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锂离子电池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锂电池产品和技术。优特利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持有两百余项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已形成高能量密度技术、凝胶电池技术、高功率电池技术、微型电池技术、高温电池技术、低温电池技术、动力&储能电池技术七大技术平台,构建了涵盖基础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应用产品设计开发的全面技术体系,是笔记本电子产品电池领军企业之一。优特利拥有独立完整的自主研发创新体系,业绩成长性良好,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优特利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的“C3841 锂离子电池制造”。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优特利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优特利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消费电子产品从设计、模具制造到结构件模组生产的综合服务;同时,上市公司进入光伏领域从事高新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户用光伏EPC开发。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笔记本电脑结构件模组及相关精密模具、光伏组件。

一方面,上市公司和优特利均处笔电供应链上游环节,从产品应用领域看,本次交易系同行业并购,符合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笔记本电脑各类模组供应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和优特利主营产品应用于笔记本电脑的不同模组,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宽产品结构,提高单机价值,进一步打开市场空间。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要求。

2、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

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17.986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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