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
会议决议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7日以微信、书面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推举毕传兴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吉安市井开区优特利投资有限公司、费维群、深圳聚和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聚和能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鸿富星河红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亚光、吉安市井开区集聚电子信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怡化融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戴灵敏、深圳市加法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禾贝聚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军伟、王萍、马建、丁娅妮、深圳市小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77.9385%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为“本次交易”)。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根据相关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明、戴军、李禹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说明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同意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经理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全部事宜。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刘庆龄 |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黄林 |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毕传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