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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担任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博汇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博汇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光大证券仍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因博汇股份拟发行股票并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现已更名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同)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并签订了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英证券承接,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光大证券作为博汇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丁筱云、马涛
联系电话0574-87289859,021-52523200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否(注)

注:报告期内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报告期后,因公司拟发行股票并聘请华英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并签订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相应保荐代表人由华英证券指派。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英证券承接,光大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39
注册资本24,546.917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2366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律
董事会秘书张雪莲
联系电话0574-8636906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回复;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6、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27日宁波证监局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诉讼披露不及时对博汇股份、董事长金碧华、总经理王律、董秘尤丹红、财务总监项美娇出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分别于2023年

日、2023年

日就上述事项对博汇股份出具《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度,博汇股份通过向客户销售自产的重芳烃原料,由其加工调和符合原料要求后,由博汇股份子公司购回后进行生产。公司在2022年度季度及半年报做合并报表时,未意识到应对上述业务进行抵销处理。2022年年报审计时,会计师提出从合并报表层面看要做抵销处理,出于谨慎性原则,2022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将该类业务收入成本按抵销处理并在年报的第四季度中进行了调整。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及更正后的相关定期报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2年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中的相关数据以及2023年一季度报告中上年同期数进行调整更正。本次更正涉及科目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

)2022年

月至2023年

月,博汇股份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2%,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博汇股份在2023年9月1日,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就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

针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已进行了相应整改,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保荐机构已通过培训、问询和核查等方式督促公司总结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水平。

2、根据公司公告,2024年8月9日,公司申报消费税42,815.33万元及附加

税费5,137.84万元,共计47,953.17万元,并对照现行税收政策安排逐步缴纳相关税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编号2023-060、2024-023、2024-060之公告。保荐机构密切关注上述消费税事项进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停产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

日起对

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

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上述装置生产的产品。2024年8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复产的公告》,上述装置自2024年8月27日起有序逐步恢复生产。

、根据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96,521.49万元、277,775.60万元和227,949.58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4,137.02万元、-19,941.05万元和-30,625.69万元,2023年、2024年度业绩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

5、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在前期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调整等外部客观因素及公司业务发展侧重点、产业链规划调整等内部需求影响,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有所延缓。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中“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

年,由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4年9月延期到2026年9月。

2025年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调整等外部客观因素及公司业务发展侧重点、产业链规划调整等内部需求,为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原计划用于“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包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

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6、2024年,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60号)。2025年,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5】3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和学习。

7、2025年2月10日,博汇股份控股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魁集团”)及博汇股份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与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鑫曦望合伙”)签署了《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根据《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文魁集团及夏亚萍放弃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鑫曦望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无锡市惠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4年

日,博汇股份的“博汇转债”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及“博汇转债”信用等级由A+下调为A,并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及“博汇转债”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2025年4月18日,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博汇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维持“博汇转债”信用等级为A,并继续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博汇转债”信用等级列入观察名单,评级结果有效期为2025年4月18日至“博汇转债”存续期。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除本报告书“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或未经审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筱云马涛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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