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新莱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7号),公司于2023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230,7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457.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4,517.64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5-8号《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人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根据《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复合功能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0,000.00 | 10,219.22 |
新型稀土永磁材料产线建设项目 | 13,000.00 | 4,728.30 |
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 | 25,000.00 | 478.91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15,000.00 | 6,022.62 |
合计 | 83,000.00 | 21,449.05 |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奖金、餐费补贴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造成公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效率。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汇总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新莱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新莱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锐 | 吴 曦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