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人”)作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福”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7号),公司于2023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230,7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457.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4,517.64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5-8号《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根据《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复合功能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0,000.00 | 10,219.22 |
新型稀土永磁材料产线建设项目 | 13,000.00 | 4,728.30 |
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 | 25,000.00 | 478.91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15,000.00 | 6,022.62 |
合计 | 83,000.00 | 21,449.05 |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变更“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具体为由原计划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科路1号变更为公司所在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沧海四路4号。除变更实施地点外,“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其余募投项目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进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调整。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原“公司全资子公司磁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科路1号”变更为“公司所在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沧海四路4号”。本次变更实施地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锐 | 吴 曦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