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性、合理性和全面性的评价。
一、重要声明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三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三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三环电子有限公司、VermesMicrodispensing GmbH、Glory Winner (Thailand) Co., Ltd.、广东省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微密斯点胶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潮州微密斯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三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三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三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三环科技有限公司、潮州三环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德阳光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三环新能源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6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95%。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治理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工程管理、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高风险领域。
以上评价范围内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对于高风险领域的关注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告数据为基数,确定的财务报告错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如下表。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资产总额错报额 | <3%资产总额 | 3%资产总额≤错报<5%资产总额 | ≥5%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错报额 | <3%营业收入 | 3%营业收入≤错报<5%营业收入 | ≥5%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错报额 | <3%利润总额 | 3%利润总额≤错报<5%利润总额 | ≥5%利润总额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项目 | 标准 |
重大缺陷 |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变;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监督无效; (6)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
重要缺陷 |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对于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4)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标准。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资产总额错报额 | <3%资产总额 | 3%资产总额≤错报<5%资产总额 | ≥5%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错报额 | <3%营业收入 | 3%营业收入≤错报<5%营业收入 | ≥5%营业收入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项目 | 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程序缺乏集体民主程序,或集体民主决策程序不规范;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等事件,以及媒体负面新闻的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6)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7)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重要缺陷 | (1)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政策等,导致政府或监督机构的调查,并被处以罚款或罚金;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一般缺陷 | (1)违反企业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2)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3)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
(三)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将进一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李钢 |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