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8证券简称:威尔泰公告编号:2025-015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威尔泰”)拟向上海紫竹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科投”)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自动化仪器仪表业务资产组,紫竹科投以现金作为对价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组事项首次公告前六个月至《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知情人
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亲属关系 | 交易时间 | 买入/卖出 | 数量(股) | 结余股数 |
汪品芳 |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峰之母亲 | 2024/6/28 | 买入 | 1,300 | 1,300 |
2024/9/2 | 卖出 | 1,300 | 0 | ||
许崔亚 | 上市公司监事 | 2024/6/24 | 买入 | 900 | 7,000 |
2024/6/25 | 买入 | 400 | 7,400 | ||
2024/6/25 | 卖出 | 500 | 6,900 | ||
2024/6/26 | 卖出 | 2,300 | 4,600 | ||
2024/6/27 | 卖出 | 2,200 | 2,400 | ||
2024/6/28 | 卖出 | 2,400 | 0 | ||
2024/7/4 | 买入 | 1,000 | 1,000 | ||
2024/7/5 | 买入 | 1,000 | 2,000 | ||
2024/7/8 | 买入 | 2,000 | 4,000 | ||
2024/7/9 | 买入 | 1,000 | 5,000 | ||
2024/7/10 | 买入 | 1,000 | 6,000 | ||
2024/7/11 | 卖出 | 6,000 | 0 | ||
2024/7/25 | 买入 | 3,600 | 3,600 | ||
2024/7/31 | 卖出 | 3,600 | 0 | ||
2024/8/23 | 买入 | 2,000 | 2,000 | ||
2024/8/27 | 买入 | 3,000 | 5,000 | ||
2024/8/29 | 卖出 | 5,000 | 0 |
张峰已就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买卖威尔泰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买入/卖出 | 买卖数量(股) |
2024年6月28日 | 买入 | 1,300 |
2024年9月2日 | 卖出 | 1,300 |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2024年5月辞去威尔泰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于2024年10月重新被聘任为证券事务代表。本人的直系亲属买卖威尔泰股票期间,本人未在威尔泰任职,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关于威尔泰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直系亲属做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指示。本人的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威尔泰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威尔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本人直系亲属的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督促本人的直系亲属将因上述威尔泰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威尔泰。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威尔泰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汪品芳已就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
、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买入/卖出 | 买卖数量(股) |
2024年6月28日 | 买入 | 1,300 |
2024年9月2日 | 卖出 | 1,300 |
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情况。
3、本人的直系亲属张峰于2024年5月辞去威尔泰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于2024年
月重新被聘任为证券事务代表。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期间,张峰未在威尔泰任职,未向本人透露关于威尔泰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指示。除威尔泰公开披露的本次重组相关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威尔泰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威尔泰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威尔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威尔泰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威尔泰。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威尔泰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许崔亚已就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买入/卖出 | 买卖数量(股) |
2024年6月24日 | 买入 | 900 |
2024年6月25日 | 买入 | 400 |
2024年6月25日 | 卖出 | 500 |
2024年6月26日 | 卖出 | 2,300 |
2024年6月27日 | 卖出 | 2,200 |
2024年6月28日 | 卖出 | 2,400 |
2024年7月4日 | 买入 | 1,000 |
2024年7月5日 | 买入 | 1,000 |
2024年7月8日 | 买入 | 2,000 |
2024年7月9日 | 买入 | 1,000 |
交易日期 | 买入/卖出 | 买卖数量(股) |
2024年7月10日 | 买入 | 1,000 |
2024年7月11日 | 卖出 | 6,000 |
2024年7月25日 | 买入 | 3,600 |
2024年7月31日 | 卖出 | 3,600 |
2024年8月23日 | 买入 | 2,000 |
2024年8月27日 | 买入 | 3,000 |
2024年8月29日 | 卖出 | 5,000 |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2024年9月经威尔泰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方才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期间,本人尚未担任威尔泰监事,并未获知关于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本人上述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威尔泰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威尔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威尔泰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威尔泰。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威尔泰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及其自查情况,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及其自查情况,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