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背景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业绩造成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鉴于国际金融环境、汇率及利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公司所持有的外币将面临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将带来一定影响。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是为了充分运用金融衍生品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并防范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对公司主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风险相对可控,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一)交易金额、期限及授权
本次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将不超过上述交易金额的10%。
鉴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在规定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审批、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和管
理。
(二)交易方式
本次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三)交易对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本次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但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从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交易对方信用等级、履约能力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到期无法履约风险。
3、经济风险:可能存在交易对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不是最优价格,进而影响最终交易结果,可能存在经济损失。
4、流动性风险:因流动性因素导致不能按合约规定履约,将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5、操作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
6、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方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实时关注
国际外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汇率、货币的信息分析,严格按照《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
2、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决策权限、审批流程、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和交易止损机制,降低内部控制风险。
3、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将审慎选择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
4、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及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本次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结论
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相匹配,充分运用合理的金融工具来规避或降低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具有必要性。同时,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采取了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交易业务风险相对可控。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