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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新疆浩源”)于2022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立案条件,公司被进行立案侦查。该事项立案侦查后,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阿分检刑不诉【2025】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新疆浩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被不起诉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846613320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 2 号。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浩源)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 ,在 2019年期间,新疆浩源公司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和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其为友邦数贸提供 8000万元担保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5.371亿元的事项,金额合计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7.94% 、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

54.50%。

2019年12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浩源2019年度财务开展审计发现相关资金交易问题,并出具了非标报告 。

2020年1月7日、13日新疆浩源将违规为新疆友邦数贸担保的事项及新疆浩源账户被冻结和资金被扣划事项进行了公告。2020年4月29日新疆浩源将控股股东周举东及其关联公司非经营占用资金 5.371亿元的事项进行了公告。同日,新

疆浩源股票被停牌一天。2020年4月30日,新疆浩源股票被深圳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新疆浩源”变更为“ST 浩源”。2021年 8月2日,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新疆浩源及周举东 、冷新卫、张歌伟 、韩小锋 、吐尔洪·艾麦尔等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至2022年期间72名投资者以新疆浩源证券虚假陈述造成股价下跌,发起诉讼,后经调解新疆浩源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共计296.4394万元。本院认为,新疆浩源的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刑法》关于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规定中,单位犯罪构成本罪但处罚采用单罚制 ,法条中没有对单位进行处罚 的规定,只规定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新疆浩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他说明:

1. 在立案侦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检察院的相关工作,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正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并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阿分检刑不诉【2025】2号)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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