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号),富特科技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753,643股(其中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4,163,04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00元,共计募集资金38,855.1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245.2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4,609.8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186.6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423.1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30,423.14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22,320.69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30.80 | |
其他[注1] | C3 | 19.07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22,320.69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30.80 | |
其他[注1] | D3=C3 | 19.07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D3 | 8,152.32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8,224.45 | |
差异[注2] | G=E-F | -72.13 |
注1: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19.07万元不再置换;注2:结余募集资金差异系发行费用中尚有72.13万元暂未支付,公司于2025年1-4月完成支付。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四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041060002263386 | 76,033,646.23 | 募集资金专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营业部 | 15110363100014 | 11,112.44 | 募集资金专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 | 352060100168688888 | 6,199,730.49 | 募集资金专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营业部 | 571908904210000 | 0.00 | 募集资金专户 |
合计 | 82,244,489.16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将用于建设研发中心及配套测试中心,该项目的实施为增强公司体系化研发的优势,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研发实力,提高研发水平与效率。该项目影响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变动往往由多个因素导致,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富特科技《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5〕7220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认为,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特科技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富特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惠东 | 秦磊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编制单位: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30,423.14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2,320.69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不适用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2,320.69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不适用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不适用 | |||||||||
承诺投资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 投资总额 (1)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 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 | 否 | 47,198.11 | 16,323.14 | 8,838.42 | 8,838.42 | 54.15 | 2025年12月31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20,388.22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100.00 | 2025年2月28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25,000.00 | 9,100.00 | 8,482.27 | 8,482.27 | 93.2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 计 | - | 92,586.33 | 30,423.14 | 22,320.69 | 22,320.69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不适用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4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9,454.7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号),本保荐机构和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截至2024年10月24日,公司已完成前述募集资金置换事宜。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2024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公司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将继续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如有变更,将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和披露手续。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