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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本制度规定权限进行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四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情形: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级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第十条 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无需适用本章其他规定,但应按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中涉及本章其他规定的内容亦不适用)。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需)。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

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第二十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五章 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及公司董事会汇报。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对外担保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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