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王振华先生、朱永明先生、司志刚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表》,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董 事 会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