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于2023年7月14日开始任职。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勤勉、诚信、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履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提出口头或者书面意见,并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历郑佳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硕士生导师。1986年8月至1999年12月,曾任集美航海学院助教、讲师;2000年1月至今,任职于集美大学,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23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月至今,任福建新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上市)。
(二)独立性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获取并详细审阅了公司依法提前准备的会议资料,会议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需要事前认可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2024年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见下表: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情况(次)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次)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郑佳春 | 11 | 11 | 0 | 0 | 2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报告期间,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在所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在任职期间,作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召集召开了1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见下表:
独立董事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实际参加数/应参加数) |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
郑佳春 | 1/1 | 6/6 |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审议了《关于投资建设连城真空绝热板项目的议案》等议案,会议中与其他独立董
事就审议事项充分讨论,认为公司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真空绝热板产能,提升产品性能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水平,拓宽下游应用场景,增加公司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本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会议审议议案均发表同意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审议了审计部编制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内审报告》《2024年第二季度内审报告》等各季度内审报告,听取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情况,并就每季度内部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的有关内控问题提出了建议。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展前,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具体安排、重点关注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审计范围等事项进行审计前沟通;审计工作过程中,与会计师保持良好沟通,关注审计进展情况、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等;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就2024年度审计情况、审定后财务数据、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事项进行审计后沟通,保证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要求的规定,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已达15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安徽赛特、维爱吉进行现场考察,实地走访公司多个生产基地及募投项目现场,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可转债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真空绝热板项目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此外,本人还通过线上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科研创新等事项,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在本人的履职过程中,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充分保障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常态化沟通,及时汇报公司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并就相关事项主动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均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整送达会议材料,并对独立董事提出的专业意见予以充分重视和积极采纳。在本人开展现场考察工作时,公司精心安排考察行程,由高管团队全程陪同,系统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新产品研发及生产流程优化进展等,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此外,公司积极为独立董事报名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培训,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并学习了“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第二期)”、“2024年度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培训、“2024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项合规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等多项专业培训,有效提升了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作废事项和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募集资金管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外汇资金管理等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识别关联方并进行及时记录和更新,公司经对已登记的关联方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通过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报告期内,审议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内控规范体系的执行和落实。公司在报告期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具有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充分和恰当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奖金分配方案》,认为奖金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管理层考核管理办法》《董事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认为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除了调整以上两项有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外,不存在制定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形。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其他关注事项
1、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形。
报告期内,赛特新材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对全资子公司安徽赛特新材有限公
司、维爱吉(厦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事项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业务办理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审查,发表了如下意见:经审查,本人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本人还通过参加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3、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该方案表决同意,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对议案表示同意。
4、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或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5、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持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无违规信息披露事项发生。
6、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累计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等值外币的范围内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
期权业务系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万元等额外币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承着诚信与勤勉的工作准则,积极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调研,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关注公司发展战略、运营运作模式和科技创新,并在公司真空玻璃产线自主研制、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项目研发等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建言献策。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将始终保持客观、审慎、勤勉的工作态度,在公司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现金分红等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上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主动地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规范运作、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和永续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郑佳春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