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审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承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熟悉公司业务,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客观、公正的专业报告,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和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不收取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和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解决了公司和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英、李敏才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