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士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潘士远作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潘士远,男,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讲师;2005年12月至今,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浙江大学学科学部副主任;现同时兼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自查,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对2024年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单位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会主动获取会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
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经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内容,本人均未发现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在2024年度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交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度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进行审查。
2024年度,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2024年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投资者。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现场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同时,本人也积极关注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内容,同时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公司的良好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立信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4年度,本人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年度,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认为公司提出的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实际
情况,其薪酬方案与行业薪酬水平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潘士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