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及其他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在《审批表》中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业务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2025年4月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申请部门 | 申请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查及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 |||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董事长 审核意见 | |||
备注 |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联系方式 |
说明: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