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刘林森,作为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2年10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将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为会计、法律、公司所从事行业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谢树志先生、刘林森女士和杨渊先生。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刘林森,女,1977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执业律师。历任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任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独立董事。
(二)培训情况说明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培训,持续提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2024年11月,本人参加了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2024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培训班”并完成全部课程的培训,培训结束收到相关单位颁发的培训证书。2024年12月,本人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课程的培训,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强化独立董事监督作用。
(三)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未曾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刘林森 | 8 | 8 | 0 | 0 | 否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4年,公司召开了五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2024年,公司召开了二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薪酬方案进行审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4年,公司召开了一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人亲自出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人员构成以及提名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4年1月31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1)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
重点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子公司运营、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考察;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传媒、网络对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六)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在公司每次召开董事会前,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会详细阅读董事会议案,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说明材料。在会议上,审慎、认真、勤勉地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领域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战略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意见与建议,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善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公司2024年度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前征得了我们的认可,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高管薪酬的管理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对截至2024年6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前述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四)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违反/变更/豁免承诺履行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有效地披露信息。
(六)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为贯彻实施《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七)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参与决策的同时,督促会议程序的合法合规,促进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均能够按照各议事规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开展相应工作,以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履行各项职责。
四、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董事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总结评价及建议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本人的权利,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2025年,本人将继续认真、客观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林森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