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年度述职报告
——梁彤缨(离任)本人作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梁彤缨,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6年1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公司独立董事,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于2024年12月30日卸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人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履职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在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应出席4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出席情况姓名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 |
梁彤缨 | 4 | 1 | 3 | 0 | 0 | 否 |
2、出席股东会的情况
在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会,应出席2次,本人列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股东会出席情况姓名
姓名 | 应列席次数 | 亲自列席次数 | 通讯列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 |
梁彤缨 | 2 | 0 | 2 | 0 | 0 | 否 |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人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经过客观谨慎地思考,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报告期内积极参与公司相关日常工作。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会计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报告期内共组织召开了8次会议,认真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准时参加报告期内组织的3次会议,审议董监高的薪酬方案、2024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进行考核,确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和奖金发放符合公司的激励机制。
在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现场工作的情况
在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等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对到东莞、深圳、南昌等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工作,
通过与子公司管理层座谈、参观工厂等形式,深入了解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切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年审会计师沟通交流,就年审计划、年审工作事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的探讨和沟通,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积极参加证监会、深交所、上市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任职期间,本人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 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对董事与高管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公司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董事会换届选举
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四、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二)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五、总体评价
以上是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本人于2024年12月30日任期届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的支持与帮助以及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支持和有效配合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本页无正文,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彤缨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