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
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18号解释要求,根据该要求,2023年需进行追溯调整,具体项目变化情况如下(单位:元):
项 目 | 2023 年影响金额 | |
合并利润表 | 母公司利润表 | |
主营业务成本 | 7,085,628.80 | 642,286.10 |
销售费用 | -7,085,628.80 | -642,286.10 |
主要为上述两个利润表项目间转换,对合并及母公司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无影响。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同意变更会计政策,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变更会计政策。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三)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四)2025年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