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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北化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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