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张纯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张纯女士,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上海市成本研究会副会长、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出席董事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3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公司召开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张纯 | 8 | 3 | 0 | 0 | 否 | 2 | 1 |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参加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
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在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按照规定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共出席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别职权的情形。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公司的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了解中小股东关注
事项,就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八、报告期内工作及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持续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任职期间内,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全面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的问题积极予以解答,就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九、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等市场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款所列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款所列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款所列情形。
(六)任免独立董事事项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人认真查阅了独立董事刘儒昞先生的简历,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与能力,其提名、审议、任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勤勉尽职、认真审阅每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有效提升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治理建设,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任职期内,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公司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张纯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