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基本情况:致同所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是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人员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致同共有合伙人23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59人,其中4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考察,与签字会计师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判断其业务能力及对公司所属行业的了解及过往经验。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致同所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状况良好,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提交2024年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致同所符合《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规定的各项资质要求,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重点审计领域等事项进行了沟通,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间。
(三)在审计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后沟通会议,积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致同所关于公司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汇报,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并及时掌握审计进展情况。
(四)在内控审计过程中,致同所确认在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地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切实履行了相关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内控缺陷,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完整。
(五)在2024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再次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2024年度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致同所在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
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为公司提供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履职过程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公司的内控设计、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