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财政部统一会计准则要求做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自解释第18号印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并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
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其中: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4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4年度) | 影响金额 |
销售费用 | -1,475,238.56 |
营业成本 | 1,475,238.56 |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销售费用 | 135,602,421.82 | -2,245,399.57 | 133,357,022.25 |
营业成本 | 4,689,290,336.44 | 2,245,399.57 | 4,691,535,736.01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