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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39.3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6.4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9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恩电子”)、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华源”)、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及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科翔”)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惠州分行”)一共签订了28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818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093号至(20818000)浙商银高保字(2025)第00120号),为子公司智恩电子、华宇华源、江西科翔、大亚湾科翔、赣州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科翔”)和孙公司上饶科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科翔”)、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二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科翔二厂”)在该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HT25000055207号),公司为子公司智恩电子在该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子公司智恩电子与民生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ZH2500000092943号),为公司在该银行的相关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智恩电子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

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分别为44,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0万元人民币和20,000.00万元人民币,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担保最高限额(万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浙商银行惠州分行智恩电子、华宇华源、江西科翔、大亚湾科翔、上饶科智恩电子、华宇华源44,000.00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翔、赣州科翔、赣州科翔二厂、江西科翔、大亚湾科翔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民生银行惠州分行(乙方)智恩电子科翔股份(甲方)20,000.00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
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民生银行惠州分行(乙方)科翔股份智恩电子(甲方)20,000.00连带责任保证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326,254.65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8.42%。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智恩电子、华宇华源、江西科翔、大亚湾科翔与浙商银行惠州分行分别签订的28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公司、智恩电子分别与民生银行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子公司股东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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