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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中原证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原证券”)作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水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保荐代表人李珂、张科峰
联系电话0371-69177590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190.SZ
注册资本214,636,500.00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荣
实际控制人黄国荣、吴新艳
联系人赵玉伟
联系电话0792-23103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3年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发行人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发行人结合当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等前提下,将“年产61,000吨氯代吡啶及15,0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建设项目”及“研发大楼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2023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截至该事项披露日,该等项目的实施受外部环境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物流运输以及管理、施工人员安排等均受到一定制约,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有所延缓,同时,公司在原生产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在氯代吡啶连续化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对项目部分设备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使项目实施进度有所推迟。发行人经审慎研究,为确保募投项目稳步实施,决定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2024年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

发行人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事宜:1、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综合考虑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拟调整氯代吡啶产品结构,取消2,3,5-三氯吡啶及2-氯-5-氯甲基吡啶产能、增加2,3-二氯吡啶产能,调整后,“年产61,000吨氯代吡啶及15,0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变,同时,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4年12月31日调整至 2025年12月31日;2、公司根据研发工作的实际需要,计划调整部分研发设备的购置,增加配置清洁生产相关研发设备,取消配置部分检测设备,调整后,“研发大楼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变,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4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5年6月30日。

本次调整是根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未变更募投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成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善水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2025年4月17日,善水科技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众力化工。公司子公司众力化工将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原证券作为善水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善水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珂张科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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