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
有限公司、刘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水:
根据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铁汉或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年报披露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水之关联方深圳市南国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绿洲)占用公司资金余额18,302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节能铁汉、南国绿洲,刘水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南国绿洲、刘水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节能铁汉、南国绿洲、刘水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认识到责令改正措施所述事项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相关方积极清偿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
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审批环节,杜绝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加强对董事、管理层、股东及相关部门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重点加强各层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内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述责令改正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