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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化学: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天化学、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21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宏、杨丹丹
联系电话021-3863311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27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44,360,000.00元

注册地点

注册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6号

主要办公地点

主要办公地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朱辉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史彬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13-835991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3.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8,469,500.00元,由保荐机构扣除保荐承销费用28,5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239,969,500.00元,并扣除其他发行费用11,491,662.0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477,837.95元。该事项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SUAA20016)。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递交上市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变更“年产1,000吨1,3,5-三丙烯酰基六氢-均三嗪、5,000吨水杨醛技改项目”及“年产18,000吨系列防霉杀菌剂、3,200吨冶炼萃取剂技改项目”,同时将“绿色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结项,拟将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和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合计9,258.73万元连同截至2023年3月31日专户存储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267.17万元,共计9,525.90万元投入到新项目“迁出长江一公里安全环保提升项目(甲醇下游新材料及中间体一体化技改项目)一期”。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专户销户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已按规定支出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专户注销后,相应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平安证券原委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管恩华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平安证券委派杨丹丹女士接替管恩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后续的保荐工作职责及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江天化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江天化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持续督导期末,江天化学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相应终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 宏 杨丹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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