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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3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394,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5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2,25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5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21,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8%。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尧子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986,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0220%;反对5,389,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12%;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13,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42%;反对5,38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33%;

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883,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42%;

反对5,331,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9%;

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610,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14%;

反对5,331,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41%;

弃权1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8,041,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0%;

反对5,32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1%;

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768,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66%;

反对5,32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87%;

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867,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4%;

反对5,39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1%;弃权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94,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23%;

反对5,394,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82%;

弃权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844,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99%;

反对5,412,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9%;

弃权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71,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65%;

反对5,412,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06%;

弃权1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8%。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7,850,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9%;

反对5,52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4%;

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77,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44%;

反对5,526,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47%;

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8,138,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75%;

反对5,237,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8%;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865,7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792%;

反对5,237,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99%;

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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