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24年3月编写并发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2024年1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科目,报表列报项目由“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程序
本次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