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ST九芝 公告编号:2025-042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A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光远先生
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732名,代表股份427,185,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80%。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扣除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股份数,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367,710,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501%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8名,代表股份59,47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含代理人)730名,代表股份59,556,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5%。
(5)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熊林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 结果 | 投票表决情况 | ||||||
类别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00 | 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 通过 | 整体 | 426,441,066 | 99.8257% | 666,800 | 0.1561% | 77,979 | 0.0183% |
中小投资者 | 58,812,108 | 98.7495% | 666,800 | 1.1196% | 77,979 | 0.1309% | |||
2.00 | 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 通过 | 整体 | 426,340,166 | 99.8020% | 758,800 | 0.1776% | 86,879 | 0.0203% |
中小投资者 | 58,711,208 | 98.5800% | 758,800 | 1.2741% | 86,879 | 0.1459% | |||
3.00 |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通过 | 整体 | 426,384,066 | 99.8123% | 721,300 | 0.1688% | 80,479 | 0.0188% |
中小投资者 | 58,755,108 | 98.6538% | 721,300 | 1.2111% | 80,479 | 0.1351% | |||
4.00 |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通过 | 整体 | 426,267,066 | 99.7849% | 764,900 | 0.1791% | 153,879 | 0.0360% |
中小投资者 | 58,638,108 | 98.4573% | 764,900 | 1.2843% | 153,879 | 0.2584% | |||
5.00 |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通过 | 整体 | 425,589,451 | 99.6263% | 1,482,600 | 0.3471% | 113,794 | 0.0266% |
中小投资者 | 57,960,493 | 97.3195% | 1,482,600 | 2.4894% | 113,794 | 0.1911% |
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熊林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