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杰智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骏 | 联系电话:010-63212174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黎 |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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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0,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5-4-17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最新法规规定及相关监管案例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 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 则》第4.6.8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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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 |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东杰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的情况。 | 公司已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整改,保荐机构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根据公司2024年度报告数据,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07亿元,较上年下降 7.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7亿元。 |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东杰智能的业绩情况,并督导东杰智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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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 股份锁定期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社会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股份减持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分红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8.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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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4年9月,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喻东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一创投行委派杨黎先生接替喻东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一创投行及保荐代表人尹航、姚亚良、郑旭楠出具《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深证函[2024]267号)。该文件指出,一创投行及尹航、姚亚良、郑旭楠在保荐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交易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在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已于2024年4-5月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于2024年5月,由质量控制部就项目审核阶段中应及时汇报的重大事项、报送会后事项以及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工作要求向投行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等,进一步落实公司对会后事项“及时报告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确保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满足及时性要求。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2025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关于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娄刚、蔺万焕、张路、张新海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第14号),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对部分公司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东杰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8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增强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