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晓松)
本人作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晓松,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200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担任杭州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担任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3月至今,担任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本人以现场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为2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为3次,委托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次数为0次,缺席董事会次数为0次,本人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亦不存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的情形。本人未对公司任职期内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出现投反对票、弃权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本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为3次,以通讯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为1次,本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为0次。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及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认真审计的情况下及时提交审计报告,严格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2024年一季度公司内审工作总结的议案》《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半年度公司内审工作总结的议案》《关于<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二季度公司内审工作总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2025年公司内审工作计划的议案》,进行了细致而审慎的审查。本人不仅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而且确保了各项决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与咨询作用,切实保障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股东利益的维护。
2024年度,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增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及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查并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部及外审机构的沟通情况
2024年一季度,本人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团队密切沟通了关于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详细安排,内容涵盖了审计的时间规划、人员配置、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年度重大事项以及管理层面的建议等多个方面。通过多渠道沟通交流,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的关键财务指标、运营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关键问题有了切实的了解。
此外,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专员保持高频率日常沟通,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执行情况和审计技能水平进行有效地指导,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逐步提升。
(五)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
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流程,积极倡导并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优化与完善,监督公司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每一项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此外,本人积极投身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监控之中,认真聆听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的汇报,主动搜集并掌握作出决策所必需的各类资料,确保能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咨询职责。本人严格遵循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准时出席每一次会议,认真审阅每一份会议材料,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做出独立、公正且客观的判断。
(六)培训和学习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监管要求,系统参与保荐券商组织的持续督导专项培训2场。通过深入学习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公司治理最新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要点解析及典型案例剖析,显著提升了自身专业素养与合规意识。
本年度重点强化了以下三方面能力建设:一是深入理解穿透式监管政策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特别是在关联交易审查、高管履职评价等关键环节的合规要求;二是准确把握独立董事新规中关于信息披露质量提升、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细则;三是全面掌握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防控的专项指导意见,特别是在科技创新属性维护、ESG治理等方面的监管导向。通过持续的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本人已形成系统化的合规思维框架,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能够更加专业地评估关联交易公允性、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及内控体系有效性,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同时,积极运用监管新规指导公司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
制,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为维护资本市场公信力贡献专业力量。未来,本人将持续跟踪监管政策动态,深化对《证券法》《公司法》修订内容的研究应用,不断提升履职专业水平,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更大作用。
(七)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参加会议机会及其他时间到公司、公司自有项目及公司拟合作项目现场考察与调研。通过与相关工作人员、管理层的沟通,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状况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此外,本人也通过电话和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与公司高管保持日常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股吧、互动易有关公司的报道、提问和讨论,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高管反馈解读和见解,为其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在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我与其他两名独立董事对将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特别审议。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交易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四、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始终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分析,并就相关问题与各方进行深入沟通,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以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本人利用
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坚决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精神,审慎、认真、负责、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专业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晓松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