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自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年4月22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26,000股,占公司截至2025年4月18日总股本388,338,526股的0.26%,最高成交价为11.9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56元/股,成交金额为12,128,917.3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