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2证券简称:可川科技公告编号:2025-019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可川科技”)于2025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因公司聘请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南京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南京证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7,2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6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9,64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96.00万元。前述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2年9月29日汇入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3310017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10531101040087011 | 1.16 | 补充流动资金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 | 2010020112303 | 1,791.44 | 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昆山支行 | 8112001012600682593 | 1,595.41 | 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89070078801300002855 | 1.84 | 补充流动资金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千灯支行 | 30360188000356923 | 2,334.48 | 研发中心项目 |
合计 | 5,724.33 |
2、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项目 | 专户状态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 | 2010020112436 | 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25年3月已注销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昆山支行 | 8112001012900682598 | 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25年3月已注销 |
鉴于“功能性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已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德裕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母公司可川科技,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于2025年3月注销了银行账号为2010020112436和8112001012900682598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时上述两个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元),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鉴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已由南京证券承接,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南京证券分别与存续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千灯支行重新签订了《三方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三方协议》中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南京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丽丽、王永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南京证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签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