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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如下:

1、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必备的证券服务机构。除前述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等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善军李东岳郁超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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