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于元良)作为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于元良:男,198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6月至今在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20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股东大会会议2次,本人均亲自出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4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于元良 | 7 | 0 | 0 | 7 | 0 | 2 |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在各次会议召开前积极查阅资料,充分了解会议议案的各项细节,为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做好准备,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并提出专业、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的权益;在审议议案时审慎行使表决权,严谨、独立、负责地对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所审议的所有事项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均同意,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和核查职责,认真听取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与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进行积极沟通,做好定期报告审阅和监督工作。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的要求,对议案进行了深入了解并认真审查,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审查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认真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
项的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除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还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2024年度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
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3、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工作展望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充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发展质量的持续提高,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于元良
2025年4月24日